发布时间:2014-03-26 14:02:55
点击数:79058 次
草拟中的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将拓宽欠薪逃匿认定范畴,堵住“不逃不匿”漏洞
欠薪企业负责人为规避刑罚,采取“不逃不匿”的方式欠薪,如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此种行为的欠薪保障实施细则或将尽快出台。
深圳企业欠薪逃匿案件时有发生,深圳市由此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采取强制和共济手段,依法解决在特定情形下的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近年来,面对欠薪逃匿入罪的惩罚,也有欠薪企业负责人,为规避刑罚,竟采取“不逃不匿”方式欠薪。这些企业主仅委派代理人出面协调,却不支付欠薪,导致相关欠薪保障垫付程序也无法启动。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由该局启动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草拟工作,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欠薪逃匿认定,拓宽欠薪逃匿的认定范围,希望能借此较好地解决“不逃不匿”问题。据透露,今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果通过代理人出面协调却仍拖欠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不出面接受处理的,其行为将同被列入欠薪逃匿范畴。有关负责人表示,预计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将较好地解决“不逃不匿”问题,进一步保障好我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