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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职带薪学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14-03-21 13: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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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设定终身教育活动周

 

《草案》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以外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涵盖了对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农村进城就业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

 

《草案》第七条规定,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终身教育活动周期间应当开展终身教育宣传等活动。

 

鼓励带薪学习

 

《草案》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在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权利,提高在职人员素质。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贫困地区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就业未升学的劳动力等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科学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水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社区教育学院(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法制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开放大学服务终身教育

 

本省开放大学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为终身教育服务。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教育课程,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同时,《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捐赠终身教育享税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民、残疾人和老年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减免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终身教育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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